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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装修工人工作期间坠亡 业主该不该担责?

    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 2016/10/22

    重庆晚报讯 10月7日中午12时许,渝北区一小区,一名正在为新房进行装修作业的工人,不幸从6楼坠下身亡。

    昨日中午,重庆晚报记者来到该小区采访。“做个装修,把命都丢了,不知道死者家人多难受!”坠楼惨剧发生当天,正在附近的装修工人张先生告诉重庆晚报记者。

    “7日中午12时左右,我听见周围的人都在说有个装修工人从13栋6楼掉下来了,我马上跑过去看。听周围的人讲,死者坠楼前在装修房子外围,安装窗子,一不小心身子前倾,从楼上掉了下来。”张先生表示,对于具体坠楼原因,他并不知情。

    知情者告诉重庆晚报记者,坠楼的装修工人不是装修公司员工。“死者可能是在周围请的临时工或业余装修队,看起来40多岁的样子。”张先生说,事发后有人立刻报警,没过多久业主、警方和殡仪馆工作人员都赶到了现场。

    采访中,重庆晚报记者来到事发楼层业主家试图采访,但是该业主大门紧闭,屋内没人应答。

    装修工人意外坠楼,责任应由谁来承担?重庆晚报记者采访发现,无论受访的小区居民、装修工人还是装修公司,都表示不太清楚。

   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张刘峰

    找业余装修队,房主要赔

    重庆晚报律师团成员、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认为,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,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。“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0条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,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,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,操作难度大、技术要求高、安全隐患多,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,明显具有选任过失,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”

    房主应承担多大比例责任问题?陈艇表示,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,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规定,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,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。

    找具备资质公司,房主不赔

    陈律师告诉重庆晚报记者,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,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,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。

    房主如何向装修公司索赔?

    新房发生坠楼死亡案件,可能造成该房屋今后在交易、租赁时导致一定程度贬值。陈律师表示,《物权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”房主如果具备贬值依据,可向工人家属或装修公司索赔,具体承担损失比例应考虑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分担。

    (重庆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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