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女士买的事故车。
事故车保险理赔记录。
(原标题:29.6万买的车“问题不断” 准备卖掉才发现是辆事故车)
“说实话,如果不是这次打算卖车,我们压根不会想到它竟然是一辆事故车,而且曾经出过这么大事故!”最近几天,市民刘盈汐(化名)夫妇都在为一件事烦恼:他们花29.6万元买的二手奔驰,“问题不断”的原因竟是因为出过事故,且理赔金额达到了30.22万元,比裸车价还高。
新买的车问题不断,一查发现是事故车
9月3日,本报记者在南岸区某小区见到刘盈汐夫妇。“29.6万,比新车市场价就低了两万左右,为啥不干脆买个新车?”面对记者的提问,刘盈汐表示,一方面二手车能省购置税,另一方面是出于对经销商的信任,“那么大个店,不至于欺骗我们吧”。一脸无奈的他们,正想办法解决此事。
2016年1月中旬,刘盈汐夫妇在巴南区某二手车经销商处购置了一辆奔驰轿车。“已经跑了九千多公里,从外形看,并没有什么异常。经销商告诉我们,是江浙一带的人,家里车太多,要换新车才出手卖出的。”刘盈汐说,当时,他们相信了经销商的说法。
“没想到车子存在很多质量问题。”买回来第二天,他们就发现轮胎裂了一只。“开了几次就发现,故障灯老是亮,到4S店去检查,也说不出个所以然”。刘盈汐夫妇对车懂得不多,多次咨询专业人员,数次进行处理,但都没有解决“病根”,各种问题还是频繁出现。
2016年9月,在回家进小区的路上,车子撞上了门口的水泥墩。这让夫妇俩惊出了一身冷汗,光修理费就花了近6万元。
今年8月初,夫妇俩对这辆车的“问题不断”越来越不满,决定将其卖掉,换一辆新车。通过中介出手时发现:这辆车此前属于山西前车主郑某,出过一个交通事故——“直行撞墙”,并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了保险理赔,赔付金额达302200元。这一理赔金额,比刘盈汐夫妇购车的裸车价还高。
此外,刘盈汐还查询到,这车在出了事故之后,经历了多次过户,而她买车的经销商就牵涉其中。原来,该车于2015年11月4日被经销商购买,并过了户;2015年11月11日,又由经销商过户到浙江台州应某名下;2015年12月16月,又被应某过户到经销商名下。了解情况后,刘盈汐夫妇第一时间找到经销商协商,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刘盈汐夫妇认为,经销商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,构成了消费欺诈,咨询了法律人士之后,准备提起上诉。按照新消法,要求“退一赔三”,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,退还购车款,并赔偿购车款的3倍钱款。
已告知事故车情况,不存在欺诈行为
9月3日下午,重庆晨报记者与这辆车的经销商,巴南某二手车市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人陈先生取得了联系。陈先生称,车子是事故车的情况,自己是告知了消费者的。
“车子出过事故,我们肯定跟刘盈汐夫妇说了的。”陈先生说,自己不作过多的解释,愿意走相关的法律程序。
“这车,他们是按揭买的,如果估值达不到这个标准(29.6万),哪个公司愿意作担保?”陈先生表示,自己的销售程序完全没有问题,更不存在欺诈行为。
同时,陈先生也提到,今年8月初,刘盈汐夫妇确实找过自己。因为此事产生的纠纷,他也给过解决方案,但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。
经销商应履行告知义务,并提供告知证明
记者联系了刘女士的代理律师、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。据悉,陈律师曾代理过类似的“二手法拉利天价赔偿案”。
陈晔认为,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的外观是否完好、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,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进一步的检查。但是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,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对车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,并明确告知刘女士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,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。而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,则应由经销商予以证明。
■相关案例
2014年3月15日,我国实施了新消法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,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,俗称“退一赔三”。
2015年3月底,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,后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。同年8月10日,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.4万元,即“退一赔三”。
2015年1月,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元买新车,却买到二手车。10月,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“退一赔三”,即张先生可被退款18万元,再获赔55万元。截至发稿时,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。
重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买了一辆准新车法拉利,发现是事故车。因为车辆买卖合同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之前,2015年10月29日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,退给龚先生360万元的同时,赔偿他360万元。
本报记者 张旭
(重庆晨报)